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9执1524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原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山东头路58号盛和大厦1号楼101室。
法定代表人:刘红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飞,北京市中伦文德(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婷婷,北京市中伦文德(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泰安市泰山区泰前街道办事处安家林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泰前街道办事处安家林村。
申请执行人青岛原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泰安市泰山区泰前街道办事处安家林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青岛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青仲裁字(2020)第1204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效力,本院于2021年12月1日立案执行。现因本案执行标的额符合基层人民法院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受理范围,被执行人泰安市泰山区泰前街道办事处安家林村民委员会的住所地位于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辖区内,故本案宜由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执行。并且,本案已经报请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移交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青岛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青仲裁字(2020)第1204号裁决书由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王 华
审 判 员 张宗强
审 判 员 罗 斌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张 梅
书 记 员 郑德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