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原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青岛龙泰中医药科技有限公司、青岛原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2执异627号 申请人(被执行人):青岛龙泰中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青岛高新区河东路368号青岛蓝色生物医药产业园8号楼5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青岛原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山东头路58号盛和大厦1号楼101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青岛原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龙泰中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青岛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9月7日作出***字(2019)第692号裁决书。青岛原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青岛龙泰中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提出不予执行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青岛龙泰中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称,请求不予执行青岛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9月7日作出的***字(2019)第692号裁决书。事实与理由:1.没有仲裁协议或者仲裁条款,青岛原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与青岛龙泰中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中争议解决条款(一)8.7约定“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当事人应及时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调解不成时,双方当事人同意由项目所在地仲裁委员会仲裁。双方当事人未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未达成仲裁书面协议的,可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该条规定的只是争议解决的三种方式,并非明确约定因履行合同发生争议由仲裁机构进行仲裁,并非法律意义上的仲裁协议或仲裁条款。2.不具备仲裁条件,即使认定上述条款是有效的仲裁协议,也不具备双方约定的仲裁条件,合同约定只有在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不成时,才由项目所在地仲裁委员会仲裁,而涉案争议未经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因此不具备约定的仲裁条件。3.仲裁程序违法,仲裁过程中,青岛仲裁委员会在公告送达前,通过快递方式送达了两次,第一次是2019年9月29日,因未填写收件人电话而未妥投,第二次是2019年11月26日,未妥投原因记载为电话不对,在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中,青岛龙泰中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提交了该公司股东**的手机号自2019年5月20日至今的充值截屏,并提供了物业费收费发票复印件,证明直至2020年9月30日申请人一直在公司注册地点办公。青岛原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已经联系过青岛龙泰中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不符合公告送达的条件,程序存在严重瑕疵。综上,涉案仲裁裁决存在法定不予执行事由,依法不应执行。 本院查明,青岛原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与青岛龙泰中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青岛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9月7日作出***字(2019)第692号裁决书,裁决如下:1.青岛龙泰中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向青岛原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支付设计费x元。2.青岛龙泰中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向青岛原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x元。3.本案仲裁费x元,由青岛龙泰中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承担。因青岛原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已预交全部仲裁费,青岛龙泰中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应将该费用直接给付青岛原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以上青岛龙泰中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应向青岛原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支付的款项共计x元,青岛龙泰中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应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给付青岛原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逾期给付,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因青岛龙泰中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裁决书确定的义务,青岛原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案号为(2021)鲁02执134号。 另查明,青岛龙泰中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销青岛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9月7日作出的***字(2019)第692号裁决,理由如下:一、涉案争议不具备双方约定的仲裁条件。二、仲裁条款无效。三、仲裁程序违法。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作出(2021)鲁02民特10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青岛龙泰中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青岛龙泰中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理由与其在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中的申请理由基本一致。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被驳回后,又在执行程序中以相同事由提出不予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不予执行被驳回后,又以相同事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申请人青岛龙泰中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以与本案基本一致的理由,即仲裁条款无效、涉案争议不具备双方约定的仲裁条件、仲裁程序违法,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已经被本院裁定驳回,现其以该事由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请求依法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青岛龙泰中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不予执行青岛仲裁委员会***字(2019)第692号裁决书的请求。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王 松 审 判 员 龙 骞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王 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