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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青岛原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0212财保93号 申请人:***,男,1981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颐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颐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青岛原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山东头路58号盛和大厦1号楼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26867679260。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青岛原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申请人已向青岛市崂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青岛原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2万元或者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出具保险金额为12万元的保单保函提供担保。青岛市崂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将财产保全申请书、委托函、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引起申请人***提出财产保全的原因成立,且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交由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予以担保,为防止被申请人财产转移,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依法准许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青岛原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2万元或者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112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