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城市建筑设计院

鞍山市科亚图纸业有限公司、兴城市建筑设计院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兴城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辽1481执272号
申请人:鞍山市科亚图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鞍山市千山区宁远镇丰盛堡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303781619163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兴城市建筑设计院。住所地:兴城市兴海北路二段。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211481465224776H。
法定代表人:***,该院院长。
申请人鞍山市科亚图纸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兴城市建筑设计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兴城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7日作出(2018)辽1481民初36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主持,双方当事人于2019年7月11日达成和解协议,故该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辽1481民初364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