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城市建筑设计院

申请人某某申请执行兴城市建筑设计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兴城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辽1481执1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5年3月5日生,汉族,退休职员,中共党员,住兴城市。
被执行人:兴城市建筑设计院,住所地兴城市。
法定代表人:冯双利。
申请人***申请执行兴城市建筑设计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兴城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15日作出(2018)辽1481民初34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9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
经本院执行,2019年1月7日,被执行人兴城市建筑设计院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8)辽1481民初345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