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城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辽1481执338号
申请执行人:***,女,1949年1月21日出生,汉族,群众,住兴城市。
被执行人:兴城市建筑设计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211481465224776H。
住所地:兴城市。
法定代表人:冯双利。
申请人***申请执行兴城市建筑设计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兴城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5日作出(2018)辽1481民初38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9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
经本院执行,2019年5月26日,被执行人兴城市建筑设计院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8)辽1481民初381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