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城市建筑设计院

申请人兴城市交疗饭店申请执行兴城市建筑设计院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兴城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辽1481执365号
申请执行人:兴城市交疗饭店。
住所地:兴城市。
投资人:何桂萍,女,1966年3月8日生,汉族,群众,住兴城市。
被执行人:兴城市建筑设计院。
住所地:兴城市。
法定代表人:***,男,1981年8月28日生,满族,该院院长,住兴城市。
申请人兴城市交疗饭店申请执行兴城市建筑设计院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兴城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2月1日作出(2018)辽1481民初32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兴城市交疗饭店于2019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
经本院执行,2019年3月27日,被执行人兴城市建筑设计院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8)辽1481民初321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