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相民一初字第02723号
原告:周刚,个体工商户。
委托代理人:赵雷,安徽龙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北市建筑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花园路。
法定代表人:郭淮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向亚勇,安徽北方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刚与被告淮北市建筑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刚于2016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周刚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周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07元,因本案以撤诉方式结案,减半收取1203.5元,由原告周刚负担。
审判长 孟秀芳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宋 超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