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中锐华东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江某某华东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江阴市建科建筑技术顾问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281执471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华东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暨阳路1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江阴市建科建筑技术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暨阳路1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受两原告共同特别授权委托),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受两原告共同特别授权委托),江苏申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阴市扬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镇长寿路12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江***华东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锐华东公司)、江阴市建科建筑技术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科公司)与被执行人江阴市扬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扬明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苏0281民初1220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江阴市扬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华东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江阴市建科建筑技术顾问有限公司设计费106万元。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江阴市扬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1888元。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7月28日立案执行。 执行立案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另案债权人提交书面申请,要求将被执行人扬明公司移送破产审查。经审查,本院决定将扬明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2022年10月28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执行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电话录音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经债权人申请,现扬明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均已移送破产审查,本案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执行。 若经破产审查后未予受理,申请执行人可以在法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向本院提出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蔡 林 审判员 *** 审判员 沈汉坤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