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中锐华东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江某某华东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江阴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苏0281民初11198号 原告:江***华东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142260641H,住所地江阴市暨阳路1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联盛(江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MA22KE1KXL,住所地江阴市***环北路2-1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华东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锐公司)诉被告江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270000元及该款自2021年3月1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LPR利率计算的利息。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审理中,中锐公司撤回第一项诉讼请求中的利息诉请。事实与理由:双方于2020年10月签订《恒泰江阴地块地址勘察合同》1份,由其公司承包**公司发包的恒泰江阴地块地质勘察工程,具体地块位于江阴市××镇××路××东侧,合同约定含税总价包干为291060元。其公司按约交付《澄地2020-C-27号地块商品房开发项目岩土工程详细勘察报告》,并与**公司就该项目进行商务洽谈,商务洽谈记录表显示,双方就该勘察项目最终达成270000元的结算价格。**公司迟迟未予付款,现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公司未作答辩,亦未提供证据。 经审理查明:2020年10月,中锐公司与**公司签订《恒泰江阴地块地质勘察合同》1份,约定工程名称为恒泰江阴地块地质勘察工程,工程地点江阴市,工程内容根据**公司确认的***及相关书面要求,中锐公司负责完成项目地质勘察工程地质勘察工作,中锐公司应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5日内向**公司提供***。合同包干价含税总价为291060元。勘察工程完成,提交经审图中心审核认可的全部正式成果文件及《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后且项目达到预售,**公司向中锐公司支付核定价款90%作为工程款,结算完成10天内支付至核定总价的97%,余下3%待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公司自收到中锐公司的费用结算资料(结算申请单、工程岩土勘察报告、双方确认的实际完成的钻探孔记录、费用结算书等资料)之日起15天内对费用结算进行审核,审核完毕后双方在10天内复核并签字**共同确认。 2020年11月13日,中锐公司向**公司交付澄地2020-C-27地块商品房开发项目勘察报告。 2021年3月18日,中锐公司与**公司进行江阴项目岩土工程勘察进行洽谈,洽谈记录表明确“1、乙方已按照合同要求在规定时间节点内完成该项目岩土工程勘察及土方测量工作,并按时出具岩土工程详细勘察报告(含抽水测验报告),抗浮工程专项勘察报告(含抽水试验报告)及土方测量报告。2、因甲方原因,项目中止开发,双方协商原合同总价291060元以27万元整计算”,招标人代表签字为成本***、设计***,投标人代表签字为***。审理中,本院当庭拨打***电话向其核实情况,***对上述洽谈记录表内的内容真实性予以确认。 上述事实,有《恒泰江阴地块地质勘察合同》、《勘察报告》、洽谈记录表复印件、产品交付回执、查询信息打印件、电话笔录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合法的债务应当清偿。中锐公司主张**公司结欠款项270000元,对此提供了《恒泰江阴地块地质勘察合同》、《勘察报告》、洽谈记录表复印件、产品交付回执、查询信息打印件,本院亦当庭向***进行核实,故本院对中锐公司主张的事实依法予以确认。**公司未及时支付款项,构成违约,应负给付款项之责。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江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华东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工程款项27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50元、保全费2020元,合计7370元(江***华东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江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华东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根据上诉请求,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的标准预交第二审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司法解释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