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科技建筑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北京科技建筑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2民初25932号 原告:***,女,1966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 被告:北京科技建筑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阜外大街8号国润大厦18层。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北京科技建筑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31日立案受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补交漏交的原告的养老保险,共计5820元。事实和理由:原告于1994年4月至1999年8月在被告(北京科技建筑设计院)工作,在此期间被告漏交了1994年4月至7月及1998年1月至1999年8月的养老保险,共计5820元,经与被告多次交涉,被告均拒绝补交,现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理认为,起诉必须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依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劳动争议案件为:(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三)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本案中,原告已办理退休并享受退休待遇,原告要求被告补交漏交的养老保险,不属于劳动争议受案范围,对原告的起诉,应当予以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 霞 二〇二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