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理工泛亚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腾冲市北海湿地生态旅游投资有限公司与昆明理工泛亚设计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宝能利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云05民终62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腾冲市北海湿地生态旅游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腾冲市北海镇双海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500668293560G。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0年9月8日生,汉族,住云南省宣威市,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5年6月1日生,汉族,住云南省腾冲市,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昆明理工泛亚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江东***5幢3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3MA6K4F21XW。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审被告:深圳市宝能利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宝安北路2088号深业物流大厦10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587752307。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宝能城市发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宝安北路2088号深业物流大厦100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Q7QN2K。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宝能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保街道新港社区福强路3004号中港城新钰阁、新银阁、***7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38833316U。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腾冲市北海湿地生态旅游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海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昆明理工泛亚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泛亚公司”)、原审被告深圳市宝能利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能利源公司”)、宝能城市发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能城市发展公司”)、宝能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能地产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腾冲市人民法院(2022)云0581民初31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4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海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原审判决第一项,依法改判上诉人无需向被上诉人支付《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合同》(以下简称“设计合同”)第5阶段设计费383767元及利息;2.请求判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及理由:一、涉案合同已对第5阶段设计费支付条件及方式进行严格约定,且第1、2、3、4阶段设计费均严格按照以上付款条件执行。设计合同第6.3条对设计费支付条件及方式进行严格约定,有前后顺序要求,即乙方设计成果先经甲方书面确认(如需政府审批需同时获得审批通过),后由乙方提出付款申请经甲方审核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甲方付款前,乙方应提供合格发票,否则甲方不承担逾期付款责任。即阶段性设计成果的付款,双方严格按照合同约定进行,需满足全部五个条件才付款。已付款第1、2、3阶段设计费均严格按照以上付款条件执行。第4阶段涉及费的支付,原告也严格按照以上付款条件申请并开具发票。第5阶段设计费,乙方未提交“实施版施工图”设计成果,未满足该阶段第1个付款条件,因此,上诉人并没有支付该阶段设计费的义务。二、原审判决已认定被上诉人仅交付部分施工图,鉴于施工图完整性要求,应认定不满足第5阶段合同约定的第1个付款条件“实施版施工图”设计成果提交。鉴于建筑工程施工涉及公共安全,其施工设计图的安全性、整体性尤其重要,作为专业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和设计公司,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均对此非常了解,合同订立时也充分知悉施工图完整性要求。被上诉人提交的施工图必须的完整、**的,上诉人才能据此开展下一阶段工作,才能实现该阶段目的及合同根本目的。根据本案原审的庭审情况及原审判决第19页第三段前部分记载“原告交付了部分实施版施工图”可知,被上诉人仅仅完成部分施工图,这也是上诉人愿意支付第1-4阶段设计费唯独拒绝支付第5阶段设计费的根本理由。三、被上诉人第5阶段设计工作及配套服务未完成,上诉人不应支付该阶段费用。根据设计合同第3.2条之约定,案涉合同费用占比为:施工图设计阶段工作量对应设计费占总设计费的85%,各专项服务阶段对应设计费占总设计费的15%。目前,被上诉人不仅未完全提交第5阶段的成果,且后续在施工图实施阶段及竣工备案阶段的服务工作均未完成,该笔费用应予以扣除。综上,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上诉人支付第5阶段设计费的条件未成就,请求法院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泛亚公司答辩: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正确,适用法律正确,案涉合同第五阶段设计费付款条件已成就,请求法院依法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理由如下:首先,关于建设工程设计的流程:委托设计公司→进行方案设计→报规通过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施工图设计→审图合格取得审图合格证。被上诉人已经按照主合同的约定完成了案涉合同约定的***云之上建设项目三期的施工图设计,且已经云南人防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审查合格,并分别于2020年7月13日、2020年7月30日、2020年8月28日取得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设计文件施工图审查合格书》,上诉人对审图合格证也予以认可,故在审图之前的施工图设计被上诉人必然已经完成,施工图设计阶段工作量对应设计费占总设计费的85%,故法院判决上诉人应支付85%设计费并无不妥。其次,虽然6.3.2条项下第(5)阶段约定除付款时间外,还约定了“实施版施工图”的提交,所谓的实施版图纸就是打成蓝图,案涉合同项下首开区***提供(证据P140页)、酒店***提供(证据P141页)、尾开区和商业系按上诉人项目现场负责人***的要求进行部分提供,这属于典型的合同实际履行过程中对合同约定条款的变更。实质上图纸上诉人全都有,否则不可能有《审图合格证》,因为审图合格证的取得系由上诉人聘请审图公司进行审图后方可取得,从上诉人认可被上诉人的总设计费也可佐证被上诉人已向上诉人交付图纸,因为该费用的计算建立在图纸之上。另外,关于违约金,主合同9.13条明确约定若上诉人未按合同约定的金额和时间支付设计费,每逾期一天,应按逾期支付金额的0.1‰支付逾期违约金。上诉人存在逾期支付的情形,理应按照逾期金额支付违约金。 原审被告宝能利源公司、宝能城市发展公司、宝能地产公司均未提交书面陈述意见。 泛亚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北海公司向原告支付《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合同》(合同编号BNCF-TC-GC-2019-0222019-70F(JZ))设计费2671501.10元及《***能彩云之上二期A区(164亩)施工图设计补充协议》设计费156000元,共计2827501.10元;2.请求判令被告北海公司承担以2671501.10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2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日0.1‰计算的逾期支付设计费违约金及以156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2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日0.1‰计算的逾期支付设计费违约金,起诉时暂计至2022年5月20日为173390.17元;3.请求判令被告北海公司退还投标保证金50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9年7月24日起至实际返还之日止按银行存款基准利率(2.75%)计算的资金占用利息,起诉时暂计至2022年5月20日为3883.90元;4.请求判令被告宝能利源公司、宝能城市发展公司、宝能地产公司对诉讼请求第1、2、3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请求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等原告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原告泛亚公司根据被告北海公司***能彩云之上二期A区(164亩)施工图设计项目的招标公告于2019年6月12日通过广发网上银行向被告北海公司支付投标保证金50000元,后原告中标该项目,被告北海公司与原告于2019年7月24日签订了合同编号为BNCF-TC-GC-2019-0222019-70F(JZ)的***能彩云之上二期A区(164亩)施工图设计《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被告北海公司将***能彩云之上二期A区(164亩)施工图设计工程承包给原告。该合同第6.1.1条约定,本合同为各业态固定单价合同,各业态设计费单价如下:商业街设计费单价为28元/㎡,产权式酒店设计费单价为25元/㎡,商业别墅设计费单价为25元/㎡,营销中心设计费单价为28元/㎡,功能地下室设计费单价为19元/㎡,设备房及停车设计费单价为19元/㎡。第6.1.2条约定合同暂定总设计费为人民币肆佰壹拾陆万壹仟**肆拾元整(4161640元),最终合同总设计费按政府“建筑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明”中的建筑面积及设计费单价进行结算。第6.3.2条对分段支付设计费的方式进行了约定,该条第5约定,乙方按时提交“实施版施工图”设计阶段设计成果,甲方完成施工图内审、成本限额及含量审核后,由乙方提交付款申请经甲方审核确认后15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合同总价的10%,即人民币416164元;第6、7对剩余费用的支付进行了约定。第9.13条约定,甲方未按本合同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乙方支付设计费,每逾期一天,应按逾期支付金额的0.01‰支付逾期违约金。2020年12月13日,因被告北海公司新增市政配套零星工程施工图设计,故又与原告签订了《***能彩云之上二期A区(164亩)施工图设计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1”),将燃气站场平和景观设计配合等设计工程承包给原告。补充协议1第二条第1项约定,本补充协议为固定总价合同;第2项约定,本补充协议费用为195000元;第3项约定的支付方式为甲方向乙方发出正式设计启动函起15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本协议总价的20%;乙方按时提交设计阶段设计成果,乙方提交付款申请经甲方审核确认后15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本协议总价的60%。主合同及补充协议1签订后,原告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案涉合同项下设计工程于2020年7月13日、7月30日、8月28日分别取得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设计文件施工图审查合格书》,且原告向被告北海公司提交部分实施版施工图设计成果;补充协议1中,原告向被告提交了除D市政自来水级调节站建筑、结构、设备专业施工图设计之外的所有合同约定设计成果。2021年5月18日,原告向被告北海公司提交了部分结构施工图,被告北海公司的工作人员***在成果签收确认单上签字确认。原告及被告北海公司均认可案涉工程主合同项下设计费实际计算为3837665.1元(根据合格书确定的面积及双方约定的单价)。被告北海公司支付原告主合同设计费1166164元、补充协议1设计费39000元。双方于2019年7月24日签订《***能彩云之上二期A区(164亩)施工图设计合同使用商业承兑汇票支付签订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2”),约定被告北海公司使用1122738元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向原告支付设计费。被告北海公司于2021年1月8日向原告出具票据金额为1122738元、票据号码为210275331023020210108817095045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该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到期日为2021年7月8日。票据到期后,原告提示付款,但未获付款,该1122738元原告未实际收到。现原告认为,其已交付相关的设计成果,合同义务已履行完毕,付款条件已成就,故被告应全额向原告支付设计费、退还投标保证金。为此,双方产生纠纷,原告诉至法院。另查明,被告宝能利源公司系被告北海公司持股100%的股东,被告宝能城市发展公司系被告宝能利源公司持股100%的股东,被告宝能地产公司系被告宝能城市发展公司持股100%的股东。 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本案中,原告泛亚公司与被告北海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合同》(主合同)《***能彩云之上二期A区(164亩)施工图设计补充协议》(补充协议1)系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原告按约定完成了主合同及补充协议所涉部分建设工程施工图的设计,被告北海公司亦应按约定支付相应的设计费。原告与被告北海公司均认可案涉工程主合同项下设计费实际计算为3837665.1元。根据原告泛亚公司与被告北海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合同》第6.3.2条分段支付设计费的约定,原告交付了部分实施版施工图,被告北海公司应支付该条约定的1-5的费用,即合同总价款的85%(3837665.1元×85%=3262015.34元)。扣除被告北海公司已支付主合同设计费1166164元,被告北海公司应支付原告主合同设计费2095851.34元。原告主张支付剩余主合同全部设计费2671504.1元的请求,因部分款项未达到付款条件,本院部分支持,即支持2095851元(取整数)。原告主张主合同设计费自2020年8月28日(取得合格证的时间)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日0.1‰计算违约金的请求,本院支持自2021年6月9日(最后交付成果日期2021年5月18日,加15个工作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日0.1‰计算违约金。原告主张给付补充协议1所涉工程设计费156000元及相应利息的请求,因被告北海公司已按约定支付39000元设计启动款,根据双方合同的约定,原告提交设计成果后,由原告提交付款申请经被告北海公司审核确认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协议总价的60%,即117000元,但本案中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能证实其已提交全部的设计成果,该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关于投标保证金,原告中标后,被告北海公司应予以退还,其拒不退还必然给原告造成资金占用方面的损失,一审法院对原告主张退还投标保证金50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9年7月24日起至实际返还之日止按银行存款基准利率(2.75%)计算资金占用利息的请求,予以支持。原告主**全费用的请求以及主张被告宝能利源公司、宝能城市发展公司、宝能地产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请求,一审法院认为无证据证实,不予支持。被告北海公司认为投标保证金50000元及已出具商业汇票的1122738元不应在本案中一并主张的辩解,因投标保证金、商业汇票均与主合同相关联,投标保证金在中标后应予以退还,商业汇票系合同款项的一种支付方式,在未能承兑的情况下,债权人的债权并未得到实现,其以基础法律关系主张其债权并无不妥,故一审法院对被告北海公司的辩解不予支持。被告宝能利源公司、宝能城市发展公司、宝能地产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一审法院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一审法院判决:一、由被告腾冲市北海湿地生态旅游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昆明理工泛亚设计集团有限公司设计费2095851元,并支付该款自2021年6月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未清偿金额为基数按日0.1‰计算的违约金。二、由被告腾冲市北海湿地生态旅游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昆明理工泛亚设计集团有限公司投标保证金50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9年7月24日起至实际返还之日止按银行存款基准利率(2.75%)计算的资金占用利息。三、驳回原告昆明理工泛亚设计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中,上诉人、被上诉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 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综合各方当事人诉辩意见,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一、被上诉人是否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了义务;二、上诉人提出应当扣减第5阶段设计费是否符合合同约定。 本院认为,上诉人北海公司(作为甲方)与被上诉人泛亚公司(作为乙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合同》第三条乙方工作范围及内容中的第3.2.1条约定施工图设计阶段(本阶段工作量对应设计费占总设计费的85%),第3.2.2条约定各项服务阶段(本阶段工作量对应设计费占总设计费的15%)。根据该合同的内容和结构逻辑来看,以上两条约定分别对应了合同中的第6.3.2条分段支付设计费方式的约定,即1-5条的约定对应了第3.2.1条的约定内容,该五个阶段的工作量对应设计费占总设计费的85%,6-7条的约定对应了第3.2.2条的约定内容,该两个阶段工作量对应设计费占总设计费的15%。根据在案证据和庭审查明的事实,被上诉人泛亚公司已完成《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合同》中约定的1-5阶段,被上诉人泛亚公司未完成合同约定部分为:主合同中的6-7即“各项服务阶段”以及补充协议中的“D市政自来水级调节站建筑、结构、设备专业施工图设计”。上诉人北海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被上诉人泛亚公司已完成部分工作量所对应的设计费。上诉人北海公司认为阶段性设计成果的付款,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即乙方提交成果后,甲方确认成果,由乙方发出申请函,甲方确认后乙方开具发票,甲方付款,需满足五个条件才能付款。泛亚公司未交付合同约定的第5阶段实施版施工图设计成果,即未满足合同约定的第一个付款条件,其没有支付该阶段设计费的义务。本院认为,因上诉人的该主张与前述案件事实不符,且案涉合同项下设计工程已取得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设计文件施工图审查合格书》,该事实能与在案证据材料相互印证,证实被上诉人泛亚公司已交付了合格的实施版施工图设计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的规定,被上诉人泛亚公司根据上诉人北海公司的要求对部分图纸进行修改并交付了部分纸质图纸符合双方约定和法律规定。故上诉人北海公司对第5阶段不支付设计费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上诉人北海公司还称被上诉人未完成配套服务工资即各项服务阶段,其对应设计费占总设计费的15%,该笔费用应予以扣除。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已对此作出扣除并判决由上诉人北海公司按照合同总价款85%支付给泛亚公司合同设计费。上诉人北海公司的该项上诉理由亦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北海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7056元,由上诉人腾冲市北海湿地生态旅游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鲍奕平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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