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9民终298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
负责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海建,男,1984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盐城市大丰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姚图,男,1967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盐城市亭湖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盐城市现代规划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
法定代表人***,该院院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盐城市。
负责人**初,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6年7月14日出生,汉族,江苏省通州市。
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高海建、姚图、盐城市现代规划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16)苏0902民初58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中心支公司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收到原审法院催交上诉费通知后,仍未能按通知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用并提供相应的票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中心支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程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