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道恺城市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

云南道恺城市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元谋太阳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0112财保557号
申请人:云南道恺城市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滇池路2号方舟大厦六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20546931131。
法定代表人:郝志坚。
被申请人:元谋太阳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楚雄州元谋县元马镇元达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280615841261。
法定代表人:吴海斌。
被申请人:云南凤凰文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元谋县元马镇龙泉社区元谋人世界公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28086352604D。
法定代表人:朱志强。
申请人云南道恺城市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元谋太阳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云南凤凰文旅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407200元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申请人以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云南分公司的保单保函向本院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云南道恺城市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元谋太阳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云南凤凰文旅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407200元的财产。
保全费2556元,申请人云南道恺城市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已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徐静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熊美琳
书记员符慧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