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10民初12500号
原告:杭州华正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沁雅花园康恒大厦901-908室。
法定代表人:徐毅。
委托代理人:石明斌,系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钟晓航,浙江弘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临安中都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临安市锦城街道余村圣园路口。
法定代表人:徐国伟。
破产管理人: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北京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浙江中兴会计师事务所。
负责人:刘恩。
委托代理人:刘海林、陈星宇,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华正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临安中都置业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华正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临安中都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华正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华正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杭州华正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冯 妍
人民陪审员 邵建刚
人民陪审员 冯松妹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苏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