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华正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杭州华正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象山协和海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106执320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杭州华正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沁雅花园康恒大厦901-908室。

法定代表人:徐毅。

被执行人:象山协和海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象山县丹西街道杨家村77号。

法定代表人:吴永飞。

申请执行人杭州华正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象山协和海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106民初37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杭州华正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6月1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象山协和海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杭州华正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设计费70万元及违约金15万元,支付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执行费11882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9年6月24日向被执行人象山协和海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象山协和海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象山协和海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和有价证券。本院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象山协和海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浙江省××街道××路以西滨海大道以北地块的土地(权证号:象国用2013第07846号)。经多方查找,未发现被执行人象山协和海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象山协和海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拒不履行,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等执行措施;对其法定代表人采取了限制出境等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杭州华正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其无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象山协和海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浙0106执3205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顾 燕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骆可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