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闽0623民初3076号
原告:福建省九龙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龙海市角美镇北门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81705268760F。
法定代表人:陈加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国平,福建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小龙,福建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漳浦长德商贸物流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漳浦县黄仓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3595993573F。
法定代表人:沈炎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潇君,福建梁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福建省九龙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龙设计公司)与被告漳浦长德商贸物流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德商贸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九龙设计公司的诉讼代理人陈国平及被告长德商贸公司的诉讼代理人陈潇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九龙设计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长德商贸公司支付建筑设计费564451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付清款项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事实和理由:2014年8月间,九龙设计公司与长德商贸公司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约定长德商贸公司将其公司建设的“Q1-Q4综合楼”工程项目设计发包给九龙设计公司设计,项目工程的设计费为1401414元;发包人的上级或设计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审批或本合同项目停建缓建,发包人均按约定支付设计费。合同签订后,九龙设计公司按合同约定进行设计,并将全部设计资料及文件交付长德商贸公司,长德商贸公司已支付设计费580000元,尚欠工程设计费564451元。
长德商贸公司辩称,1、2014年8月间,九龙设计公司与长德商贸公司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约定长德商贸公司将其公司建设的“漳浦长德商贸物流城Q1-Q4综合楼及地下室”项目工程发包给九龙设计公司设计。合同签订后,因Q1综合楼的用途未确定导致该综合楼的设计无法进行,长德商贸公司在九龙设计公司未着手设计工作时告知其“Q1综合楼”不列入设计发包范围,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工程设计的范围进行更改,更改后的工程设计范围为“Q2-Q4综合楼及地下室”。2、九龙设计公司请求长德商贸公司支付设计费564451元,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以驳回。首先,原、被告在履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过程中,对工程设计范围进行更改,更改后的工程设计范围不包括“Q1综合楼”,九龙设计公司也是按更改后的工程设计范围向长德商贸公司申请拨付工程设计进度款,九龙设计公司主张“Q1综合楼”的设计费按7元/平方米计算,没有事实依据;其次,长德商贸公司已按《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的约定支付70%的工程设计费,根据《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约定,其余30%工程设计费应于涉案工程主体验收合格后3日内支付2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3日内支付10%,九龙设计公司主张的工程设计费付款条件尚未成就。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规定,《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依法应当进行招标,因该合同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为无效合同,长德商贸公司有权要求九龙设计公司返还设计费580000元。4、九龙设计公司的诉讼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九龙设计公司自2015年3月30日已知道涉案工程的设计费被拖欠,其应当于2017年4月1日前向长德商贸公司主张权利,故九龙设计公司的诉讼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综合所述,九龙设计公司的诉讼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以驳回。
九龙设计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如下证据:1、《建设工程设计合同》1份,证明长德商贸公司将其公司建设的“漳浦长德商贸物流城Q1-Q4综合楼及地下室”工程发包给九龙设计公司设计,长德商贸公司尚欠九龙设计公司设计费564451元的事实;2、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施工图审查合格项目情况表各1份,证明九龙设计公司承包设计的“漳浦长德商贸物流城Q1-Q4综合楼及地下室”工程设计文件合格的事实;3、审查报告书1份,证明九龙设计公司已完成涉案工程的设计,设计范围包括Q2-Q4综合楼建筑面积45410.86平方米,地下室建筑面积18566.60平方米的事实;4、设计费用申请函、微信聊天记录各1份,证明九龙设计公司完成涉案工程的设计后,向长德商贸公司提交《漳浦长德商贸物流城建筑设计费用申请函》,根据合同约定长德商贸公司应支付设计费为1144451元,扣除已付设计费后,尚欠设计费564451元,长德商贸公司对此无异议的事实。
长德商贸公司质证后对证据1、2、3、4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证据1、2证明的内容有异议,九龙设计公司承包工程设计后,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工程设计的范围进行更改,更改后的工程设计范围为“Q2-Q4综合楼及地下室”,不包含Q1综合楼;对证据3证明的内容有异议,不能证明九龙设计公司的主张,该证据仅能证明九龙设计公司已完成Q2-Q4综合楼及地下室的建筑设计;对证据4证明的内容有异议,该证据不能证明九龙设计公司的主张,长德商贸公司对涉案工程的设计费用结算金额有异议,长德商贸公司对九龙设计公司主张的设计费用金额有异议。
长德商贸公司为证明其主张,依法提供如下证据:1、《漳浦长德商贸物流城建筑设计费用申请函》、微信聊天记录各1份,证明九龙设计公司已完成Q2-Q4综合楼及地下室的设计工作,Q1为酒店公寓,经双方协商后不作设计项目的事实;2、付款凭证3份,证明长德商贸公司已支付设计费58万元的事实。
九龙设计公司质证后对证据1的真实性没有异议,该证据可证明长德商贸公司尚欠九龙设计公司设计费564451元的事实;对证据2的真实性没有异议。
本院认证如下:因九龙设计公司与长德商贸公司对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案争议的焦点:Q1#楼酒店公寓是否已开始设计工作,长德商贸公司应否支付该部分的设计费。
九龙设计公司认为,Q1酒店公寓楼已完成50%的设计工作,根据《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的约定,长德商贸公司应支付一半的设计费,该楼的建筑面积为35535平方米,长德商贸公司应支付的设计费为:35535平方米×7元/平方米=248745元。
长德商贸公司认为,《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签订后,因长德商贸公司对Q1楼的用途未能确定下来,在九龙设计公司未开始设计工作前,经与九龙设计公司协商后,九龙设计公司同意不对Q1楼的建筑进行设计,故Q1楼未开始设计工作,长德商贸公司不同意支付九龙设计公司的设计费。
本院认为,根据九龙设计公司提供的证据《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意见记录单》,从该份证据的“供水系统工程”的审查意见记录单上载明:“3、水施11,喷淋管穿Q1-6轴左侧交Q1-C轴上侧+2.8米处;Q1-6轴右侧、Q1-B轴上侧处等应设防污阀。其他请一一自查”及“电气系统工程”的审查意见记录单上载明:“四、存在的其他问题:1.未见Q1#楼电气图,请补充送审”,在该页证据的“设计单位整改情况”栏上已注明“已补充”。从该份证据的内容来看,九龙设计公司已开始对Q1#楼进行设计工作,由于长德商贸公司的原因,九龙设计公司未能全部完成该楼的建筑设计工作。故长德商贸公司对该项设计费应予以支付。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4年8月间,九龙设计公司与长德商贸公司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合同编号:JL2014-QZ014-13,约定长德商贸公司将其公司建设的“漳浦长德商贸物流城Q1-Q4综合楼”工程设计发包给九龙设计公司设计,设计项目名称为:1.Q1#楼酒店公寓、2.Q2#楼-Q4#楼为商住楼、3.地下室,设计费按14元/平方米计算,结算时按实际面积计算,多还少补,暂估算设计费为1401414元;设计费付款时间:本合同签订后三日内付定金20%,提交审查图纸后三日内付设计费30%,审图合格报建后三日内付款20%,主体工程验收后三日内付款20%,竣工验收设计盖章后三日内付款10%;发包人应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逾期支付金额千分之二的违约金,逾期超过30日以上时,设计人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发包人;发包人的上级或设计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审批或本合同项目停缓建,发包人均按7.1条约定支付设计费。合同签订后,九龙设计公司按合同约定完成设计工作。长德商贸公司将设计完成的“Q2#楼-Q4#楼的商住楼及地下室”的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提交福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中心审查,2015年3月26日,上述项目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经福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中心审查合格。
另查明,因Q1综合楼的用途未确定,长德商贸公司未将“Q1综合楼”的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提交福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中心审查;涉案工程“漳浦长德商贸物流城Q1-Q4综合楼”,自2015年3月26日该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经有关单位审查合格至今已四年多时间,该项目至今仍未开工建设,该项目现阶段应视为缓建状态。
长德商贸公司应支付的设计费为:Q1#楼为35535平方米×7元/平方米=248745元,Q2#楼-Q4#楼及地下室为895706元,合计1144451元,扣除长德商贸公司已支付设计费580000元,尚欠的设计费564451元。
本院认为,长德商贸公司将其公司建设的“漳浦长德商贸物流城Q1-Q4综合楼”项目工程发包给九龙设计公司设计,双方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合法有效。因涉案工程“漳浦长德商贸物流城Q1-Q4综合楼”项目工程,至今仍属于缓建状态,长德商贸公司应按合同的约定全部支付九龙公司的设计费,因长德商贸公司未能按合同的约定支付九龙设计公司的设计费,构成违约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规定,九龙设计公司有权要求长德商贸公司按《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的约定支付设计费及利息。
综上所述,九龙设计公司请求长德商贸公司支付设计费564451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以支持。长德商贸公司提出合同签订后,因Q1综合楼的用途未确定导致该综合楼的设计无法进行,长德商贸公司在九龙设计公司未着手设计工作时告知其“Q1综合楼”不列入设计发包范围,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工程设计的范围进行更改,更改后的工程设计范围为“Q2-Q4综合楼及地下室”的辩解意见,因长德商贸公司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长德商贸公司的上述辩解意见,不予以采信。长德商贸公司提出其公司已根据《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的约定支付70%的工程设计费,其余30%工程设计费应于涉案工程主体验收合格后3日内支付2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3日内支付10%,九龙设计公司主张的工程设计费付款条件尚未成就的辩解意见,因涉案工程现属于缓建状态,根据《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第7.1条约定,长德商贸公司应支付全部的设计费,故长德商贸公司提出的上述辩解意见,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长德商贸公司提出《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依法应当进行招标,因该合同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为无效合同及九龙设计公司的诉讼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等辩解意见,与法不符,不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判决如下:
漳浦长德商贸物流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福建省九龙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的设计费564451元,并支付自2019年6月4日起至还付清款项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444.50元,减半收取计4722.25元,由漳浦长德商贸物流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林文波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苏 彦
申请执行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