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陕09执2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九龙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海龙市角美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81705268760F。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安康市森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紫阳县城关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924067921883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福建省九龙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安康市森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向安康市森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安康市森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履行(2022)漳仲裁字第47号裁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在仲裁期间,福建省九龙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申请紫阳县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安康市森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产进行保全。紫阳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7月13日作出(2022)陕0924财保108号民事裁定书,对被执行人安康市森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农业银行XX账户为26XXXXXXX********予以冻结,冻结限额83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实际冻结金额5288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安康市森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XX账户为267XXXXXXX********内存款52885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张 培
审判员 贾 翔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舒 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