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九龙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福建省九龙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安康市森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924财保108号 申请人:福建省九龙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海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康市森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人于2022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安康市森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农业银行紫阳县支行、账号:XXXXXXXXX********银行账户存款83万元。申请人福建省九龙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并提供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1.1.1)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安康市森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农业银行紫阳县支行、账号:XXXXXXXXX********银行账户存款83万元进行冻结,限额83万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何 明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