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九龙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福建省九龙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三明市徐碧新城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闽0402执468号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九龙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
被执行人三明市徐碧新城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福建省九龙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三明市徐碧新城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闽0402执46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