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苏0803民初6583号
原告:淮安市现代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淮安市淮安区梁红玉路24-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大业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安老司机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住淮安市淮安区新237省道东侧、纬八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淮安市现代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现代设计院)与被告淮安老司机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零部件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现代设计院的委托代理人谢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零部件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现代设计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依法判决被告零部件公司给付欠原告勘察、设计费96426元。事实和理由:原告是专业从事建筑勘察、设计的有限公司,在2011年8月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设计合同,后被告发生欠费,原告多次催款无果,遂诉至法院。
被告零部件公司未答辩。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1.2011年8月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1份。证明原、被告之间签订建筑工程设计合同。该合同第二条约定原告为被告提交相应的设计图纸,生产车间售后服务中心、办公综合楼、门卫房,总平面设计、消防总平面,6份施工图纸。合同签订以后,原告应被告要求对生产车间作了重新设计,原告向被告交付了7份图纸。2.原、被告双方在2016年5月17日签订了一份结算清单。证明被告承认欠原告96426元。3.提供企业法人执照、企业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原告是有设计资质的企业。
经审理查明,原告是依法设立,具有设计资质的建筑设计单位。2011年8月8日,原告现代设计院和被告零部件公司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被告零部件公司作为发包人委托原告现代设计院承担淮安老司机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厂房等工程设计,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完成对被告的生产车间、售后服务中心、办公综合楼、门卫房,总平面设计、消防总平面等工程的设计,设计收费为151426元。被告共计支付给原告设计费55000元,尚欠原告设计费96426元。嗣后,原告向被告索要设计费未果,遂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因原告具有建筑施工企业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具有工程设计资质,故原、被告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合法有效。被告欠原告设计费96426元,有原、被告双方在2016年5月17日签订了一份结算清单为证,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拖欠原告设计费不还是错误的,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被告经本院公告送达,未到庭参加诉讼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淮安老司机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淮安市现代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设计费9642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211元(原告已预交2211元),由被告淮安老司机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李岭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