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淮法民初字第1092号
原告淮安市现代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淮安市淮安区梁红玉路24-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谢奇,江苏大业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安现代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住淮安市淮安区翔宇大道国际商城院内。
法定代表人**晓,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淮安市现代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现代设计院)与被告淮安现代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流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现代设计院的委托代理人**,被告物流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现代设计院诉称,原告和被告分别签订二份建筑设计合同,被告发生欠费,原告多次催款无果,请求法院责令被告给付欠原告勘察、设计费人民币210314元,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物流公司辩称,需要核对金额。因我公司系温州立人教育集团旗下子公司,2011年11月,温州立人教育集团爆发资产重组事件,现已经由温州市公安立案侦查,并已经由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目前判决尚未生效。现立人集团所有事宜由温州市泰顺县处置办全权处理,需待刑事判决有结果之后才会处置民事方面的所有纠纷,因此原告所诉欠款事宜,如核实后属实还需请原告等待刑事案件的处置结果。
经审理查明,2009年5月18日,原告现代设计院和被告物流公司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被告物流公司作为发包人委托原告现代设计院承担勘察工程名称为淮安国际商城仓储用地二期工程的工程勘察、设计,勘察、设计收费估算为335314.5元。2010年5月21日,原告和被告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被告物流公司作为发包人委托原告现代设计院承担勘察工程名称为淮安国际商城仓储用地C1#-C6#楼消防改造的设计,设计收费为155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完成设计,被告共计支付给原告设计费380000元,尚欠原告设计费110314.5元。嗣后,原告向被告索要设计费未果,2015年5月15日,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原告提供的发票、《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的复印件,被告提供的收据复印件等证据在卷,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因原告具有建筑施工企业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故原、被告签订的二份《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合法有效。被告欠原告设计费110314.5元,原、被告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拖欠原告工程款不还是错误的,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勘察、设计费人民币210314元,主张数额不当,被告应给付原告设计费110314.5元,本院对超出部分不予支持。被告辩称,先刑事后民事,该辩称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淮安现代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淮安市现代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设计费110314.5元;
二、驳回原告淮安市现代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4455元(原告已预交4455元),由原告淮安市现代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负担2118元,被告淮安现代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负担233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人:淮安市财政局,开户行:淮安市农业银行城中支行,账号:34×××54)。
审判长唐铭淮
人民陪审员孙军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文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