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金鼎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本溪市金鼎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本溪铭利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辽0502执77号
申请执行人:本溪市金鼎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本溪市明山区大峪街5号楼2单元4层8号。
法定代表人:吕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宋某,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本溪铭利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本溪市平山区中兴路荟萃园营销中心。
法定代表人:战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本溪市金鼎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本溪铭利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辽0502民初1424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除已被另案查封的房产外,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查封的房产已进入评估拍卖程序。经双方协商,申请执行人同意等待评估拍卖程序结果,双方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辽0502民初142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姜辉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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