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利群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西安利群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与甘肃博誉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兰州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甘0191民初1967号

原告:西安利群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姚峰,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冬杰,陕西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佳佳,陕西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博誉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婷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靖,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应军,甘肃久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西安利群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群公司)与被告甘肃博誉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誉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利群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冬杰、李佳佳,博誉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靖、张应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利群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博誉公司向该公司退还1,688,070元;2.本案诉讼费由博誉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12月17日,利群公司与博誉公司签订《项目合作协议书》,约定在利群公司和中国二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组成联合体中标的甘肃省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中医院科技综合楼及二期建设(EPC)总承包项目中,室内装修设计、净化工程设计、弱电工程设计、气体工程设计等专项工程设计应由博誉公司指定具有合法资质的单位进行。然而,博誉公司在收取利群公司的1,688,070元之后,并未按照协议约定指定具有合法资质的单位实施相应的室内装修设计、净化工程设计、弱电工程设计、气体工程设计等专项设计工程。因施工方多次催促利群公司提交前述设计方案,无奈利群公司自行完成相关设计工作并提交给施工方。现利群公司认为,对于协议中约定由博誉公司负责指定单位设计的部分,利群公司已经将所有费用支付给博誉公司,但博誉公司迟迟不履行,其公司行为已经构成违约,为维护利群公司合法权益,诉至本院。

博誉公司辩称,一、利群公司要求其公司退还设计费1,688,070元并无任何约定,利群公司计算设计费的依据《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计价格[2002]10号文件)不能直接作为裁判依据,该规定已于2016年1月1日被废止,不具有参考意义,故利群公司要求其公司退还设计费1,688,070元的诉讼请求既无法律依据,也无合同依据,应予驳回。二、利群公司诉请要求其公司退还1,688,070元无任何事实依据,应当驳回诉讼请求。首先,根据涉案《项目合作协议书》,其公司为该项目总服务方,项目建设模式为EPC模式,其公司为该项目整合所有资源,包括但不限于二期可研编制、规划、全过程专业医疗咨询服务、勘察、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施工(含装饰装修)以及施工、装修范围内的采购安装等内容,并从中获取合法权益。由此可知其公司作为案涉项目的总服务方,为案涉项目整合所有资源,并提供包括全过程专业医疗咨询服务等整体服务内容,并非利群公司所述将涉案专项工程分包给其公司;其次,根据《项目合作协议书》约定,利群公司收到相对应的服务费全额转付给博誉公司,由博誉公司根据具体实施做收益分配,博誉公司承担由此带来的风险和责任。可以看出利群公司之所以向其公司支付涉案的168万元,系双方合同约定。且依据合同约定,前述利群公司支付的款项用途不仅限于专项设计(室内空间设计、净化工程设计、气体工程等)等费用,还包括博誉公司作为总服务方聘请专家进行设计方案评审、会审及组织、协调发包人、施工方及利群公司等多方进行沟通等的相关费用。因此,博誉公司并不承担任何的“退还”义务;再次,利群公司主张完成了净化工程设计、弱电工程设计、气体工程设计等专项工程设计工作与事实并不相符。其中净化工程设计与气体工程设计必须具备相应资质,而利群公司并无资质,因此博誉公司客观上不能开展净化工程设计与气体工程设计工作,该公司所提交是净化工程设计与气体工程设计的总控方案,是基于《项目合作协议》必须履行的附随义务。而具体的净化工程设计与气体工程设计是在前述总控方案的基础上进行深化。利群公司所主张的弱电工程设计实际为信息化建设,发包方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中医医院未通知实施该工程,因此利群公司不可能要求其公司指定具有合法资质的单位进行相关的工作;最后,其公司确认利群公司实施了室内空间设计工作,但目前该部分的设计工作尚未完全履行,且双方签订的《项目合作协议》并未对室内空间设计的相关费用作出明确约定。而目前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就室内空间设计费用已无政府指导价,完全实行市场竞争价。而在市场竞争时,因为各设计单位的资质、能力、经验及发包人的需求、建筑总面积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各设计单位所收取的设计费用也必然存在巨大差距。利群公司依据失效的计价规定,所计算的设计费无任何参考价值,双方应另行协商确认该笔费用的具体数额及支付方式。三、利群公司所留存的设计费远远超过其应当收到的建筑设计费总额,应当认为博誉公司已经向利群公司足额支付了建筑设计费及室内空间设计费。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12月17日,利群公司与博誉公司签订《项目合作协议书》,约定博誉公司为甘肃省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中医院科技综合楼及二期建设(EPC)承包项目总服务方,其工作为项目整合所有资源,包括但不限于二期可研编制、规划、全过程专业医疗服务咨询、勘察、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装修范围内的采购安装等,并从中获取合法权益。博誉公司安排利群公司参与项目合法竞标,如顺利中标,利群公司负责建筑设计工作,包括修详规方案、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设计范围包括建筑工程、结构工程、给排水工程、消防工程、暖通空调工程、电气工程等设计,不包括室内装修设计、净化工程设计、弱电工程设计、气体工程等专项工程设计)、现场技术交底、指导服务。中标后,勘察和室内空间设计、净化工程设计、弱电工程设计由博誉公司指定具有合法资质的单位与利群公司签订专项分包协议负责实施,利群公司收到相对应的服务费后,全额转付给博誉公司,由博誉公司根据具体实施做收益分配。协议约定利群公司负责完成的建筑设计工作收益……计算单价为45元/平方米,根据利群公司交付的施工图建筑面积按实结算,调整总额,单价不变。

2019年2月25日,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中医医院与中国二冶集团有限公司(联合体牵头人)、利群公司(联合体成员)签订《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中医医院医技综合楼及二期建设项目(EPC)合同》,约定由中国二冶集团有限公司和利群公司组成联合体承包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中医医院医技综合楼及二期建设项目。其中一期工程勘察设计费暂定为1,647,600元,二期工程勘察设计费暂定为2,093,000元,总计3,740,600元。2019年4月22日、2019年8月29日,甘肃省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中医院分两次向利群公司转账支付设计费用1,182,000元、1,436,420元,共计支付2,618,420元,占总设计费用的70%。

后利群公司于2019年4月25日以借款形式向博誉公司转账支付691,000元,于2019年9月2日以借款形式向博誉公司转账支付816,070元,以上合计1,507,170元。2019年7月19日,利群公司向甘肃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察院支付勘察费用100,000元,并于2020年1月14日以借款形式向博誉公司员工朱靖转账支付勘察费用91,000元。

以上事实,有《项目合作协议书》《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中医医院医技综合楼及二期建设项目(EPC)合同》、转账凭证、借条、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利群公司与博誉公司并未就《项目合作协议书》中的设计收益进行结算,利群公司要求博誉公司退还1,688,070元证据不足,双方应对各自的收益进行核算。故本院对利群公司的请求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本院对利群公司的诉讼请求不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西安利群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9,996元,由西安利群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刘锋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赵潭

书 记 员 杜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