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利群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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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103民初4906号 原告:西安利群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XX号市。法定代表人:姚峰,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卢珂,陕西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女,1979年7月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西安市碑林区。委托代理人:尚艳燕,陕西普迈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西安利群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群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利群公司诉称,2017年2月23日,被告与原告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书》,聘请被告为原告公司员工,被告在原告公司财务部门从事财务主管兼行政管理工作,月薪3630元。原告出于公司发展需要,调整了被告的工作岗位,被告不服从原告对其工作岗位的调整,在未完全交接工作手续的情况下,擅自离职。2018年10月25日,原告依法向被告发送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已依法解除。被告离职后,原告在审查公司财务过程中,发现被告在原告公司任职期间,以借款的名义从原告公司的账户向其个人账户转入多笔借款本金。此后,被告陆续向原告公司偿还了几笔借款本金,经原告公司财务部门审计、核实,被告下欠原告公司借款本金40300元未予偿还。原告委托律师向被告发送了律师函,要求被告尽快偿还借款本金,被告不予理睬。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40300元并赔偿相应的利息损失329.12元(利息以403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8年10月1日起计算至全部偿还该款项之日,暂计算至2018年12月1日);2、被告赔偿原告律师代理费4000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本案原告主张被告向其借款,被告辩称该款项发生在双方劳动关系履行期间,根据原告分配工作的需要,经原告负责人批准后从公司预支的业务费用,该款项全部用于公司,且已经公司审批后予以报销冲抵。根据原告提供的借款单,均显示借款经手人**,审批人姚峰。被告在利群公司财务部门担任财务主管兼行政管理工作,本案款项基于职务行为产生,被告与原告利群公司之间不存在平等主体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现原告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西安利群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85元,本裁定书生效后退还原告西安利群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焦颖茹 审判员 王 珍 人民陪审员 姚爱琴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郑世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