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民终976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伟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南延线高新孵化园科技财富中心108号。
法定代表人:张伟,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深圳**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清水河一路博兴大厦15楼。
法定代表人:宋少婷,总经理。
上诉人***伟实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设计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6)川0105民初73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伟实业有限公司收到原审法院依法送达的缴纳上诉费用通知书后,未在规定期间内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伟实业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田笛
审判员 王果
审判员 李玲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周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