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03民初3025号
原告:***,男,1990年8月2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陆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振杰,广东国欣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1810019175。
被告:深圳**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
法定代表人:宋少婷,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深圳**设计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立案前,原、被告已达成和解,且原告***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为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因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 李云青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焦程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