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2民终514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连菱友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七贤岭敬贤街33号。
法定代表人:徐菊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帅,辽宁港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博,辽宁港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大***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槐林里5#1-1-1。
法定代表人:王彦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海林,辽宁胜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晓甜,辽宁胜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大连菱友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菱友公司)与被上诉人大***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宇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辽0291民初1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6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建宇公司请求菱友公司支付已完工程的勘察设计费,而双方并未签订书面的委托勘察设计合同,因建宇公司提交的证据显示菱友公司为案涉新建工程项目修建规划行政审批的申请人,若菱友公司不能以充足的证据否定上述事实,则一审判决认定双方间形成事实工程设计合同关系并无不妥。由此针对案涉工程设计费,双方各执己见,一审法院未对建宇公司主张的设计费对应的工作内容及完成标准间是否具有关联性、合理性进行审查,故在双方对案涉设计费存疑情形下,应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对争议问题依法进行司法鉴定。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辽0291民初11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大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菱友公司预交的上诉审案件受理费10054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孙利颖
审判员 杨 威
审判员 谢燕鹏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连亚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