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豫1002执593号
申请执行人:许昌市城市综合执法局,住址:许昌市创业大厦E座6层。
被执行人:河南同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桐柏路43号院1号楼6层611号。
本院在执行许昌市城市综合执法局与河南同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一案中,本院2018年6月25日作出的(2018)豫1002行审110-1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8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河南同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艳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