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安泰交通安全设施有限公司

某某、台州市安泰交通安全设施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浙1022执52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9年9月12日出生,住浙江省三门县。
被执行人:台州市安泰交通安全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三门县,组织机构代码770700919。
法定代表人郑建勇。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台州市安泰交通安全设施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浙1022民初137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在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03月06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等,责令被执行人在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返还给申请人***代偿款784680.35元。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执行查控查明被执行人台州市安泰交通安全设施有限公司无不动产信息,银行仅有小额存款,工商有登记,公安无数据。2017年07月07号,台州市安泰交通安全设施有限公司股权在(2017)浙1022执239号案中被冻结。经申请执行人***确认被执行人台州市安泰交通安全设施有限公司外出下落不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蒋明湄
审 判 员 卢兆军
审 判 员 章以良

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
代书记员 胡金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