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1022民初3478号
原告:三门县成统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三门县海游街道平海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22551762773W。
法定代表人:章成统。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金水。
被告:台州市安泰交通安全设施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三门县海游街道**大道**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22770700919C。
法定代表人:郑建勇。
原告三门县成统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台州市安泰交通安全设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7日立案。原告三门县成统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三门县成统贸易有限公司以补充证据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三门县成统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670元,减半收取335元,由原告三门县成统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章惠春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郑 俊
代书记员 叶咸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