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1022民初2551号
原告:三门县成统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三门县海游街道平海路7-9号。
法定代表人:章成统,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台州市安泰交通安全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三门县海游街道西区大道133号。
法定代表人:郑建勇。
原告三门县成统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台州市安泰交通安全设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三门县成统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不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三门县成统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70元,减半收取335元,由原告三门县成统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楼呈飞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俞 瑜
代书记员 郑 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