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安泰交通安全设施有限公司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三门支行、台州市安泰交通安全设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浙1022执23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三门支行,住所地浙江省三门县海游街道湫水大道2-8号,组织机构代码:57290726-5。
法定代表人王仁聪。
被执行人台州市安泰交通安全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三门县海游街道西区大道133号,组织机构代码:770700919。
法定代表人郑建勇。
被执行人郑建勇,男,1979年4月14日出生,住浙江省三门县。
被执行人杨性志,男,1984年10月28日出生,住浙江省三门县。
申请执行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三门支行与被执行人台州市安泰交通安全设施有限公司、郑建勇、杨性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浙1022民初137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在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02月08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责令被执行人在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义务。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台州市安泰交通安全设施有限公司、郑建勇、杨性志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执行书向被执行人发起布控申请;本院依职权调查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登记等财产状况,发现被执行人郑建勇有股份,本院于2017年7月7日冻结被执行人叶郑建勇在台州市安泰交通安全设施有限公司享有的90%的股份及郑建勇在三门康乐食品有限公司享有的70%的股份及郑建勇在台州久丰建设有限公司享有的70%,经查该股权系普通企业的股权,该财产属无益处置;发现被执行人杨性志有股份,本院于2017年7月7日查封冻结被执行人杨性志在三门县金灿水果专业合作社享有的16.6667%股份及杨性志在三门绿馨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有股份享有的40%股份,经查该股权系普通企业的股权,该财产属无益处置。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其他可执行财产状况。上述事实,有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银行、房产、车辆查询回执、执行决定书等证据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经调查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逾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蒋明湄
审 判 员 卢兆军
审 判 员 章以良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代书记员 何才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