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正元泰建筑设计院

青岛市正元泰建筑设计院、青岛融园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211执202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市正元泰建筑设计院,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

法定代表人:徐卫国,院长。

被执行人:青岛融园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

法定代表人:赵刚,经理。

申请人青岛市正元泰建筑设计院与被执行人青岛融园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鲁02执1769号执行裁定书、青仲裁字(2020)第1066号裁决书。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青岛市正元泰建筑设计院申请,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市正元泰建筑设计院要求:一、被执行人支付案款406945.00元;二、被执行人应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被执行人负担案件申请执行费6004.00元。

本院立案后,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住址,依法通过邮政特快专递向前述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前述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不动产、有价证券、股权、车辆、保险理财等各类财产情况作了查询,依据数次查询反馈结果,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并无相关财产可用执行。

鉴于本案执行情况,本院已依法将前述被执行人列入限制高消费名单,进行征信惩戒。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应当予以执行。本院也已依法采取了法律规定的相关执行措施。现因被执行人无其他足额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故本案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此,申请执行人并无异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宏伟

审判员  张培荣

审判员  王 倩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梁 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