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2执1769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市正元泰建筑设计院,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铁橛山路**石桥大厦**。
法定代表人:徐卫国,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祥智,山东同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青岛融园置业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山川路**div>
法定代表人:赵刚,经理。
申请执行人青岛市正元泰建筑设计院与被执行人青岛融园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青岛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青仲裁字(2020)第1066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住所地在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辖区,且本案执行标的符合基层人民法院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受理范围,故本案指定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9条、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指定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于江涛
审判员 徐 晓
审判员 赵 雷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