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兴元建筑勘察设计有限公司

某某执行案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岳执字第00077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湖南兴元建筑勘察设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灿元。
依照已经发生效力的(2013)岳民初字第0384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15年1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履行执行义务46460.3元(含执行费588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南兴元建筑勘察设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6460.3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湖南兴元建筑勘察设计有限公司应得收入46460.3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应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