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渝0118执3933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大地建筑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组织机构代码203013805。
法定代表人:樊汝彬,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喻海龙,男,1977年09月26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
被执行人:重庆圆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组织机构代码678654497。
法定代表人:喻文红,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重庆大地建筑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2016)渝0118民初874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喻海龙、重庆圆运建材有限公司设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由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设计费250000元及利息(以250000元为本金,从2016年8月3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5420元。因被执行人在本院涉及多个被执行人案件,其财产已经多案多轮查封,本案中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已将被执行人喻海龙、重庆圆运建材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尚有设计费250000元及利息(以250000元为本金,从2016年8月3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420元,本案执行费3650元未能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申请执行人重庆大地建筑勘察设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喻海龙、重庆圆运建材有限公司(2017)渝0118执393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元烽
代理审判员 覃魏枢
审 判 员 旷昌政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黄森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