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荣阳城乡规划设计有限公司

***与浙江建友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浙江荣阳城乡规划设计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106民初1087号之一
原告:严良仓,男,1975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江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炜衡(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建友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港发展中心西7幢401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浙江荣阳城乡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三墩镇西港发展中心西7幢701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志红,该公司员工。
第三人:**,男,1984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
原告严良仓与被告浙江建友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浙江荣阳城乡规划设计有限公司、第三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9日立案,原告严良仓于2019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严良仓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944元,由严良仓负担。
审判长饶端洁
审判员吴*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