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荣阳城乡规划设计有限公司

***与浙江建友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浙0106民初8475号之一

原告:***,男,1975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江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蓝吴飞、金雪杨,浙江士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建友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港发展中心西7幢401室。

法定代表人:刘健,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意星、马萍。

被告:**,男,1984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

第三人:浙江理想连线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港发展中心西7幢901室。

法定代表人:刘健。

第三人:浙江荣阳城乡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港发展中心西7幢701室。

法定代表人:郑育娟。

第三人:黄共敏,男,1972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

原告***诉被告浙江建友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浙江理想连线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浙江荣阳城乡规划设计有限公司、黄共敏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负担。

审 判 长  徐 滨

人民陪审员  桑苏华

人民陪审员  王文仙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吴彩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