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鄯善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新2122民初1059号
原告:新疆建创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地址:新疆吐鲁番市高昌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新疆蒲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鄯善欧贝黎光伏科技有限公司,地址:鄯善县
法定代表人:*宪兵,总经理
原告新疆建创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诉被告鄯善欧贝黎光伏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5月15日立案,同年6月13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新疆建创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工程设计费290000元,2、被告承担诉讼费。
事实理由:2014年9月14日原被告签订一份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将其开发的鄯善县光伏建设项目中的车间、办公楼、锅炉房等工程设计承包给原告设计,设计费约定为29万元,合同签订后原告如约于2014年10月将设计施工图等全部设计资料移交给被告,2015年被告按原告的设计施工完毕,并投入使用。该费用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以种种借口至今未支付。现诉至法院,请求如诉裁决。
被告未到庭答辩。
原告为主张其请求成立,向法庭提供证据如下:
证据1.建设工工程设计合同一份,证明双方之间的承包关系,并且设计费用为29万元。
证据2.工程设计资质证书,证明原告具有设计资质,与被告签订的合同是合法有效的。
证据3.收条一张,被告公司的职员收到原告的整套设计图纸,证明原告如约履行了设计,并将设计图纸交付被告。
因被告人未到庭,视为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故本院对原告证据真实性予以确认。
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14日原被告签订一份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将其开发的鄯善县光伏建设项目中的车间、办公楼、锅炉房等的工程设计承包给原告设计,设计费约定为29万元,合同中设计费约定的给付时间是:签订合同后三日内支付20%定金为8万元,按施工图交付进度支付50%,竣工验收后三日内支付20%,但至今被告未给原告支付分文设计费。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是有效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据双方合同的约定,为被告提供了设计图,该设计图已为被告采纳并用于实际施工,被告理应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原告设计费,被告逾期未支付,应按合同约定支付原告设计费29万元。为保护公民、法人合法权益,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鄯善欧贝黎光伏科技有限公司应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新疆建创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设计费人民币29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56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吐鲁番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陈磊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琴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庞佳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