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崂民一初字第20号
原告青岛瑞都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香港东路9号青大科技园D座。
组织机构代码号:66787076-8。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谷晨晨,女,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瑞都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诉被告谷晨晨名誉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3月17日申请撤回对被告谷晨晨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青岛瑞都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谷晨晨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青岛瑞都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