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和华国际工程与设计有限公司

佛山市石头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深圳和华国际工程与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06民终1076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石头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石湾镇街石头村民委员会办公楼首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797784382P。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通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和华国际工程与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兴业路2005号宝安互联网产业基地C区A栋50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7987910XF。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佛山市石头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和华国际工程与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18)粤0604民初39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查明:上诉人佛山市石头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在法定上诉期间提出上诉时一并提交了缓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申请书,本院经审查后认为上诉人的申请不符合司法救助的有关规定,作出《不同意减免缓交诉讼费通知书》并向其送达后,上诉人仍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本案上诉费,应视为对自己上诉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佛山市石头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