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06民辖终55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石头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和华国际工程与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佛山市石头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和华国际工程与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18)粤0604民初3990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上诉称,本案应由合同约定工程所在地法院即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管辖,现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裁定将本案移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案件。涉案《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第8.6条约定:“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当事人应及时协商解决。也可由本工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调解不成的,双方当事人均应向发包人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发包人即佛山市石头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其住所地在佛山市禅城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上述管辖条款系当事人双方的一致意思表示,可以认定为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协议选择纠纷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且并不违反有关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应为合法有效。据此,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原审裁定处理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但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耿翔
审判员周辉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