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0604民初3990号之一
原告:深圳和华国际工程与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兴业路2005号宝安互联网产业基地C区A栋50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7987910XF。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畅学军,广东圣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XX,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石头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石湾镇街石头村民委员会办公楼首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797784382P。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通法正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和华国际工程与设计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石头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在答辩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系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应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而涉诉房屋位于佛山市顺德区,故请求将案件移送至佛山市顺德区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本案系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涉案《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的约定,涉案工程位于“佛山市禅城区岭南大道东侧、东平路北侧”,本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被告抗辩涉案工程位于佛山市顺德区,但未提供证据予以佐证,本院对其抗辩意见不予采纳,被告提出的管辖异议不成立,应予驳回。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佛山市石头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本案管辖权异议受理费100元,由被告佛山市石头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