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辽0111民初2757号
原告:沈阳长天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陵北街1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沈阳鼑凯园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苏家屯区***162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沈阳长天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鼑凯园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2日立案。
根据相关规定,本案应由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本案移送至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70元,返还原告。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