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802民初961号
原告***,女,1970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承德市双桥区。
被告承德市正泰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住承德市下二道河子碧达园3号楼7层。
法定代表人吴以多,职务董事长
原告***诉被告承德市正泰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承德市正泰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50000.00元银行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予以保全,原告***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对被告承德市正泰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名下150000.00元银行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予以冻结、查封。冻结、查封期间不得转移、变卖、抵押以及设定其他财产权利。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范海泉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钱 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