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802民初2221号
原告:承德市正泰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双桥区双柳小区**楼。
法定代表人吴以多,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毕阿鹏,河北山庄(隆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金明,河北山庄(隆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油高等专科学校,住所地承德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学院路**。
法定代表人:于立国,职务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民,河北德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8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承德市开发**。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立刚,河北承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48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承德市双桥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承德市正泰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到庭,被告***油高等专科学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承德市正泰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油高等专科学校、***、***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承德市正泰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油高等专科学校、***、***的起诉。
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900.00元。
审判员 马福英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