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汉森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某某与广州汉森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粤0106民初26114号
原告:***,男,1985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天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满满,广东瑞迪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汉森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体育西路123号八楼A。
法定代表人:盛宇宏。
委托诉讼代理人:巫丽钏,广东信德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保仪,广东信德盛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原告***与被告广州汉森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案件事实
(一)劳动关系情况:原告主张其于2017年8月1日入职被告处任主任结构工程师,与被告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17年8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月工资由基本工资+福利报酬构成,每月10-15日左右银行转账形式领取上个月工资。
原告主张口头约定年薪35万,被告予以否认。
(二)工资发放情况:《2017年8月至2018年6月工资单》中2017年8月至2018年3月的工资单均有原告签名,2017年8月至2018年6月领取的工资依次分别为9557.44元、9511元、11273.22元、11494.47元、11273.22元、10246.86元、9671.96元、12900.72元、13235.04元、14803.65元、6617.97元。
本院认为:关于工资差额,原告主张双方口头约定年薪35万元,但无证据予以证实。原告领取工资时有签收工资条,知悉清楚被告工资发放情况未提出异议,原告主张工资差额缺乏证据予以支持,本院不予支持。
(三)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原告主张最后的工作日是2018年6月7日,原因是由于长期加班导致身体不适,于2018年4月30日、2018年5月7日、2018年5月16日到医院就诊,并于2018年6月7日向直属领导提出离职。原告于劳动仲裁阶段主张随后双方就福利报酬、离职手续等问题进行交涉,2018年6月8日开始没有回公司上班,也没有申请病假。后于2018年7月2日看到被告以原告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关系的公告;原告于本案中则主张提出离职后,被告直属领导多次挽留原告,随后原告提出休假申请,被告直属领导同意,后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告在公司内网发布原告长期旷工,严重违反被告相关规章制度的不实言论,违法解除了劳动合同关系。
被告主张2018年6月7日收到原告的口头离职申请后,被告希望原告能继续完成项目,并通过短信和电话催告原告回来上班,但原告一直未回公司。对此,被告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载明2018年6月8日下午,被告直属领导就项目进展事宜与原告进行沟通,原告回复称“我身体已经扛不住了,抱歉。”
本院认为:关于离职原因,原告以因高强度工作导致身体不适为由提出离职,属于因个人原因提出离职。后被告发微信与原告交涉工作进展问题,原告也未有继续提供劳动的意愿。上述离职原因,属于因个人原因离职,原告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四)报销:原告提交交通费发票拟证明加班产生打车费用,被告对此不予确认与工作的关联性。
本院认为:原告无证据证实双方就上下班交通费用的报销有过约定,其提交的交通费票据无法体现与工作的关联性,对原告主张报销费本院不予支持。
(五)劳动仲裁裁决:原告于2018年7月26日向广州市天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被告:1.出具离职证明,并办理离职手续;2.支付2017年8月1日至2018年7月2日期间工资差额142001.02元;3.支付2017年12月28日至2018年6月5日期间交通费1091元;4.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58333.33元。该委于2018年10月8日作出劳动仲裁裁决:1.被告为原告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2.驳回原告其他仲裁请求。
双方未就劳动仲裁裁决被告为原告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提起诉讼,本院予以支持。
(六)原告诉请:1.撤销被告于2018年7月2日作出的《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公告》,并向原告赔礼道歉及办理离职手续。2.被告补发从2018年1月1日起至2018年7月2日止的工资共计68796.63元(以2017年实发工资标准补发2018年工资);3.被告向原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5078.84元;4.被告向原告支付工作期间打车费共计1091元;5.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裁判理由与结果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被告广州汉森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为原告***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吉思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黄金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