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汉森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广州汉森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漳州鸿业同创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漳州市龙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闽0681执3822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汉森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体育西路123号八楼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4553549057。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漳州鸿业同创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开发区成功大道9号华商购物公园1幢16号、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816966287002。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广州汉森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闽0681民初2615号民事判决书,于2022年9月9日申请执行,请求执行被执行人支付设计费用9502810.65元及违约金。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本案执行费74914元、受理费107410元。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 一、本院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传票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二、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福建法院执行司法查控系统查询本案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有价证券、不动产信息及工商登记信息等。被执行人名下仅有零星的银行存款,本院已经采取冻结措施。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不动产,由于被其它法院先行查封,本院已经参与分配。被执行人登记有车辆,由于没有实际控制,暂无法处置。除此以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2年12月12日将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四、截至2022年12月14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债权尚未受偿。 五、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2年12月份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进一步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执行和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理由,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的条件。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连**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