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汉森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广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汉森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粤01民终491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区钟落潭镇福龙路26号124室。 法定代表人:王轶夏。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汉森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体育西路123号八楼A。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汉森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森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公司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区人民法院(2022)粤0111民初266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2月20日立案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改判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公司支付汉森公司设计费2997650.56元及违约金(以2997650.56元为本金,按每日万分之一的标准自2022年9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2年12月28日,违约金为29676元)”;2.依法判令汉森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案标的为29676元)。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认定违约金标准为日万分之二,虽此为合同约定的标准,但该标准过高,应酌情予以调整至按每日万分之一计算违约金。 汉森公司辩称:**公司的上诉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依法予以驳回,一审判决法律适用正确,应予维持。每日万分之二的违约金标准是双方合同第14.1.1条的明确约定,且该标准折算成年利率仅为7.3%,连一年期LPR的两倍不到,**公司主张该标准过高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 汉森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公司向汉森公司支付设计费2997650.56元;2.**公司向汉森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1.以902516.55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二的标准,自2021年10月9日起计算至**公司实际付清之日止;2.以1131714.99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二的标准,自2022年1月8日起计算至**公司实际付清之日止;3.以963419.02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二的标准,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公司实际付清之日止);3.判令**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其后,汉森公司变更诉讼请求为:1.**公司向汉森公司支付设计费2997650.56元;2.**公司向汉森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1.以2034231.54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二的标准,自2022年3月26日起计算至**公司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2.以963419.02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二的标准,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公司实际付清之日止);3.判令**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1年11月,汉森公司(乙方、受托方)与**公司(甲方、委托方)签订《广州市**区**生物医药健康产业基地二期项目(概念/方案/建筑扩初)设计合同》,约定:甲方为位于广州市**区的**生物医药健康产业基地二期工程委托乙方提供专业设计服务。第8条设计费用约定:本合同采用固定单价(含增值税额),暂定总价(含增值税额)方式计费;结算总价为固定单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的各项面积,结算后多退少补;固定单价标准及暂定计费面积和总价构成为:住宅单价(含增值税额)18元/平米、暂估计费面积170464.5平米、暂定设计费3068361元,配套商业单价(含增值税额)18元/平方米、暂估计费面积5398平米、暂定设计费用97164元,其他配套单价(含增值税额)18元/平方米、暂估计费面积720平米、暂定设计费用12960元,地下车库单价(含增值税额)2元/平方米、暂估计费面积59449.4平米、暂定设计费用118898.8元,合计3297383.8元。第9条各阶段设计费及付款方式约定:规划及建筑概念方案设计阶段A1、合同生效后10个工作**支付合同定金暨概念设计阶段启动费用占比10%即设计费用(含增值税额)329738.38元,A2、概念设计成果提交经甲方审查通过后10个工作**支付占比15%即设计费用(含增值税额)494607.57元,规划及建筑方案设计阶段B1、方案设计成果提交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查通过且经甲方审查通过并书面确认后10个工作**支付占比30%即设计费用(含增值税额)989215.14元,建筑专业的扩初设计阶段C1、建筑专业扩初设计成果提交、汇报次数达到约定数量且经甲方及施工图设计单位审核通过并书面确认后10个工作**或如项目所在地有扩初设计报审要求则在扩初设计成果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查通过后且经甲方及施工图设计单位审核通过并书面确认后的10个工作**支付占比25%即设计费用(含增值税额)824345.95元,施工图设计配合阶段D1、在施工图设计成果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查通过后现场配合次数达到约定数量且经甲方审核通过并书面确认后的10个工作**支付占比15%即设计费用(含增值税额)494607.57元,项目施工配合阶段E1、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取得政府批文后的10个工作**支付占比5%即设计费用(含增值税额)164869.19元,总计设计费用(含增值税额)3297383.8元;注③若项目分期报批报建或实施开发建设的,除规划与建筑概念方案设计阶段费用按合同总额的实际比例付款外,其余则按已报批报建或实施开发建设的面积计付乙方各阶段设计费用,付款节点不变。第9.1条约定:甲方将在收到乙方提交的下列单据后,支付本合同约定的各笔设计费用;下列单据不全时甲方可以暂缓支付设计费而不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甲方出具的各阶段设计文件签收证明以及该设计文件经甲方认可的书面证明、正本发票一份。第9.4条约定:乙方应在甲方每次支付费用前,依甲方批准的金额,先行向甲方提供足额、合法且符合当地税务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增值税税率为6%;另,乙方应提前10日向甲方送达该增值税专用发票;乙方确保向甲方开具或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信息全部真实,相关品目、价款等内容与本合同一致;甲方应在收到乙方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40**通过防伪税控系统认证,并在认证通过后支付相应款项,如认证不通过甲方有***支付相应费用而不被视为违约,亦无须承担任何违约责任。第14.1.1约定:在乙方按规定履约的前提下,甲方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向乙方支付相应的设计费时,每逾期一天,按应付未付金额的万分之二向乙方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超过30天,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并要求甲方支付逾期支付的设计费用外,按本合同设计费暂定总价的20%向乙方支付合同解除赔偿金;乙方未解除合同的,甲方应继续计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2021年7月16日、8月3日、9月16日、9月16日、2022年1月18日、3月29日,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分别发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记载:建设单位(个人)为**公司;建设项目名称分别为住宅及地下室工程(自编号6、8、10、13、16#及地下室)、住宅(自编号1#)、住宅及地下室工程(自编号2、3、7、9、11、14、17#及地下室)、商业楼工程(自编号20#)、住宅楼工程(自编号12#、15#、18#)、住宅楼工程(自编号4#、5#);建设位置为广州市**区钟落潭镇五龙岗村或广州市**区钟落潭镇五龙岗村**生物医药健康产业基地二期融资配建地块一;建设规模分别为住宅(自编号6#)1幢地上11层6715.45平方米、住宅(自编号8#)1幢地上11层6715.45平方米、住宅(自编号10#)1幢地上11层6715.44平方米、住宅(自编号13#)1幢地上11层6769.17平方米、住宅(自编号16#)1幢地上11层6612.91平方米、地下室1幢地下1层21274.25平方米,住宅(自编号1#)1幢地上33层16886.52平方米,住宅(自编号2#)1幢地上33层17502.57平方米、住宅(自编号3#)1幢地上33层17343.31平方米、住宅(自编号7#)1幢地上11层4557.93平方米、住宅(自编号9#)1幢地上11层4557.93平方米、住宅(自编号11#)1幢地上11层6715.44平方米、住宅(自编号14#)1幢地上11层6734.97平方米、住宅(自编号17#)1幢地上11层6543.3平方米、地下室1幢地下1层16695.21平方米,商业楼工程(自编号20#)1幢地上1层371.69平方米,住宅(自编号12#)1幢地上11层6718.79平方米、住宅(自编号15#)1幢地上11层6993.13平方米、住宅(自编号18#)1幢地上11层6779.51平方米,4#1幢地上31层16153.28平方米、地下1层16845.51平方米、5#1幢地上31层16338.85平方米、5#商业1幢地上1层265.46平方米。上述许可证地上面积共计167991.1平方米(住宅面积合计167353.95平方米、商业面积合计637.15平方米),地下面积共计54814.97平方米。 另,汉森公司提交了《**生物医药健康产业基地二期融资配建地块一项目建筑指标数据对照统计表》,其中记载:建筑编号19#的单体报建地上建筑面积为1219.66平方米,单体报建地上建筑面积合计为169210.65平方米,单体报建地下建筑面积合计为54814.97平方米。经质证,**公司对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未达到第一阶段付款条件。 2021年9月26日、12月24日,广东华南建筑设计施工图审查中心有限公司分别出具《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上载:工程名称分别为住宅(自编1#)/住宅及地下室工程(自编号6、8、10、13、16#及地下室),住宅及地下室工程(自编号2、3、7、9、11、14、17#及地下室)、商业楼工程(自编号20#);工程概况中总建筑面积分别为71689.19㎡(地上50414.94㎡、地下21274.25㎡),81022.35㎡(地上64327.14㎡、地下16695.21㎡),设计单位为广东省地质建设工程勘察院、深圳市华阳国际工程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中,汉森公司为证明其已完成全部合同约定工作和案涉项目已在施工阶段还提交了电子邮件截图、微信聊天记录、现场施工图。电子邮件截图显示:2021年12月31日,汉森公司员工向绿******QQ、***发送主题为“2021-12-31广州市**区**生物医药健康产业基地二期项目-方案阶段确认函”,内容包括汉森公司已完成规划及建筑概念方案阶段和规划方案设计阶段,请**公司予以确认等;同日,***回复经和绿地方设计确认,认可汉森公司已完成阶段性工作;2022年3月15日,汉森公司员工*****项目江朔发送主题为2022-03-15关于项目设计费用的函-广州市**区**生物医药健康产业基地二期项目;2022年3月25日,汉森公司员工*****项目江朔发送主题为2022-03-25阶段确认函认可书-广州市**区**生物医药健康产业基地二期项目,请求在五个工作**进行确认。经质证,**公司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但认为仅部分**通过审核、开工,付款条件未达到。 庭审中,汉森公司、**公司均确认汉森公司向**公司开具过金额250000元的发票。汉森公司**案涉项目共20号楼,19号楼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公司认为合同约定面积是一个相对有事实基础的预估面积,但最终应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面积计算付款金额,且需要整个合同约定的面积都审核通过后才支付。 以上事实,有广州市**区**生物医药健康产业基地二期项目(概念/方案/建筑扩初)设计合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生物医药健康产业基地二期融资配建地块一项目建筑指标数据对照统计表》、电子邮件截图、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微信聊天记录、现场施工图以及当事人**等证据证实。 一审法院认为:汉森公司与**公司签订的建筑工程设计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现涉案项目已实际进入施工阶段,合同约定的施工图设计配合阶段的付款条件已成就,**公司应向汉森公司支付合同总价95%的款项。现涉案项目取得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地上面积共计167991.1平方米,地下面积共计54814.97平方米; 19号楼虽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公司对汉森公司提交的《**生物医药健康产业基地二期融资配建地块一项目建筑指标数据对照统计表》真实性无异议,19号楼的面积为1219.66平方米,根据合同约定未取得许可证前按暂定计算,地上面积总计169210.75平方米(167991.1+1219.66),现汉森公司要求地上面积按169210.65平方米计算合理,一审法院予以确认,故**公司应向汉森公司支付设计费2997650.56元【(169210.65平方米×18元/平方米+54814.97平方米×2元/平方米)×95%】。**公司认为仅部分**开工,汉森公司未完成合同全部设计配合工作,付款条件未成就,但未提交证据证实,一审法院不予采纳。**公司抗辩称根据合同约定汉森公司未足额开具发票可以暂缓付款,而庭审中双方确认汉森公司开具过250000元的发票,且未有证据证明**公司向汉森公司提出要求其开具足额发票后付款,故**公司以此抗辩不支付设计费理由不成立,一审法院亦不予采纳。 关于逾期付款违约责任的问题。**公司未按付款阶段向汉森公司支付设计费;而汉森公司仅提交了电子邮件证明向**公司催款,也未提供证据证实其已实际向**公司提交合同约定的各阶段设计文件签收证明以及该设计文件经**公司认可的书面证明和发票,故一审法院酌情调整违约金从起诉之日即2022年9月20日起开始计算。**公司认为汉森公司要求的按每日万分之二的标准计算违约金没有事实及合同依据且过高请求法院调整,但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是双方合同约定,并未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一审法院不予调整,故违约金按每日万分之二的标准自2022年9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并依法驳回汉森公司超出部分的诉讼请求。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广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广州汉森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设计费2997650.56元及违约金(以2997650.56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二的标准自2022年9月20日起计算至广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广州汉森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5912.87元、保全费5000元,由广州汉森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负担受理费664.18元,广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受理费15248.69元、保全费5000元,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迳付广州汉森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第二审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违约金的认定标准问题。本案中,**公司与汉森公司签订的《广州市**区**生物医药健康产业基地二期项目(概念/方案/建筑扩初)设计合同》约定违约金计算标准为日万分之二,该约定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应恪守履行。本案中,汉森公司主张违约金计算按照日万分之二的标准,符合合同约定。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并无不当。**公司认为该标准过高,应按照日万分之一计算,欠缺理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41.9元,由上诉人广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官润之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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